一、在我国辞退公司需支付代通知金吗?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以要求赔偿代通知金的情况:
1、实习期的被辞退,必须是提前3天通知;
2、正式员工被辞退,必须是提前30天通知;
二、代通知金种类
代通知金有两种
(一)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
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二)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我国法律还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一般劳动合同签订后,如果劳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的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是要按照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方式来赔偿员工的。我们日常工作中也要多了解一下劳动合同,运用法律保护个人自己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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