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
(2)通知被告应诉和交换诉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比照送达。
(3)处理管辖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合议庭通过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可使合议庭组成人员全面了解案情,以及认为证据材料不充分时,为了提高行政审判质量依法调取证据为开庭审理作好准备。
(5)审查、调整诉讼参加人。合议庭通过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等,在对案情的了解比较全面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诉讼主体进行全面审查,及时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6)审查是否有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诉讼阶段,不停止具体行为的执行是原则,停止执行是例外,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7)其他准备活动。主要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的合并与分离、决定是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决定是否先行给付(主要是抚恤金、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及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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