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在审判中应该做什么准备
时间:2023-05-07 09:13:25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是平等对抗和争议的双方将争议告知中立法官,并要求法官解决争议的活动

尽管每个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不同,而公诉人辩护的具体内容有其自身的特点,随机辩护仍有其共性,可能发生在不同案件的起诉和辩护过程中。公诉人在庭审中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况,公诉人可以先做好预见性辩护的准备,发挥监督作用,在庭审调查中正确驳斥撤回供述

,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推翻有罪供词的情况并不少见。常见的是,被告人不以事实和证据说明撤回供述的理由,而是指控侦查机关进行敲诈勒索、诱导供述等违法行为,以达到撤回供述的目的,辩护人往往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分析翻供是否成立,而是直接从侦查机关的所谓非法侦查活动入手,明确提出“我党原来的认罪供述是违法的错误,不能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然后否认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

鉴于这种情况,如果公诉人仅从刑事事实和证据的角度分析和讨论被告人的撤回供述是站不住脚的,尽管它可以起作用,但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它显得被动无力;二是不能维护侦查机关形象,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当人们坐在法庭上时,他们无法有效地说服,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检察官的有力辩护应当首先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并说明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法院职务犯罪检察局)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进行量刑时,不会受到被告所谓的调查机关在调查活动中违法的虚假供述的影响,这只能解释被告的有罪态度。在澄清上述观点后,解释和分析未经证实的翻供、串通或伪证的事实和证据。最后,我们还应该指出捏造敲诈勒索和诱导供述事实的法律责任。这种辩护不仅全面,而且积极有力,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抓住矛盾,坚决驳斥辩护观点

在庭审中,辩护人的言论往往以全面否定起诉书的指控开始辩护。例如,在伤害案的第一轮辩护中,辩护人首先强调:“指控被告故意伤害的起诉书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然后,他发表了一篇长篇大论的辩护演说,但在他的辩护演说中,他要求法院以过错为由对被告给予从轻处罚。显然,在同一辩护中,存在两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矛盾观点,即对无罪的实际辩护和有罪前提下的从轻处罚。此时,只要公诉人揭露其矛盾,辩护观点就没有立足之地。即:“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其依据必须是清楚的事实、可靠和充分的证据、不清楚的事实和不足的证据。既不能定罪也不能量刑。既然辩护人否认被告构成犯罪的前提,他为什么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相反,检察官认为本案不仅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足以认定,但也没有法定或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被告将被给予较轻的处罚“此后,通过具体的分析论证,我们可以从把握矛盾入手,以一辩驳斥两辩

因此,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会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理论指控,发现并借用辩护意见的矛盾,坚决反对第三,在多被告的法庭辩论中坚持指控权,否认比较辩护观点,一些辩护人经常利用将其当事人与同一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进行比较的一方来讨论其当事人的轻罪,或拒绝被告人的起诉书顺序。这种比较辩护的观点是以越权辩护的形式出现的,其中增加了带有指控的观点。第二,它违背了刑事事实认定不能简单比较的原则。因此,检察官在辩护时应注意将基于案件事实的论点放在第二位。首先,要注意坚持以控告权为基本观点。例如,在被告刘XX和刘XX的故意伤害案中,被告是一个近亲兄弟。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仅为其一方参与辩护,其主要责任在于另一方。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比较辩护观点在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首先,辩护人只能依法承担委托人的无罪或轻罪辩护义务,无权指控其他被告人的罪行比委托人重。希望合议庭不会接受这种越权辩护的观点。其次,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从重、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程度,也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结合他们的伤害结果和认罪态度,从事实上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简单比较,得出的结论肯定是错误的。这种答辩方式既维护了检察权的完整性,又体现了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办案的原则

四、强调综合辩护,防止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由于被告人和辩护人众多,他们的辩护观点也很多。鉴于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相关性,公诉人应当以综合辩护为主要辩护方式。即便如此,检察官在答复中也不可避免地会有所遗漏。因此,一些辩护人在下一轮辩护中经常提出:“检察官没有对辩护人在上一轮辩护中提出的某一点作出答复,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检察官实际上已经同意了辩护人的某一辩护点”。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不应急于回答辩护人的观点,而应首先对辩护人的辩护方法提出异议,然后详细反驳。具体答复是:“检察官认为,从辩护的角度来看,检察官可以全面或有选择地答复”。将检察官没有回答的辩护观点视为检察官同意这一观点,就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他人。这种防御方式不是训练。事实上,检察官在上一轮综合辩护中简要阐明了一个辩护点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主动对刑事被告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审判,这反映了国家的力量和意志。他的地位与后卫不同。前者是国家行为,后者是个人行为。因此,检察官应当注意维护检察机关在法庭上的整体形象,既要充分、透彻地讲道理,又要克制。主要体现在高度重视法庭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具有比辩护人更高的论证修养和文明程度。文明控辩的基本要求是不首先使用可能引起对抗的词语。然而,在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尤其是辩论焦点突出、控辩双方对抗性强的情况下,辩护方不可避免地会先利用无端攻击挑起冲突。作为一名国家检察官,他在法庭上应该相对宽宏大量。考虑到法庭上的辩论,思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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