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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