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牌艰苦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能力。
1、票据能力
(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赌债、贩毒。
(1)以欺诈、胁迫手段从事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是什么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票据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代理权:如果票据行为由代理人进行,代理权的欠缺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处分权:如果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并不享有处分权,则背书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转让背书行为可以有效。
5、基础关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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