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停止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3-04-29 18:12:20 2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XX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XX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X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女,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XX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X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电话:XXXXXXX

第三人: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裁定中止“(2013)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正在审查立案。鉴于申请人利用承租房屋经营XX维持一家生计,同时该承租房也是申请人一家生活居所,除此地外再无其它去处。如果强令执行,无疑致申请人于绝路,恳请贵院以人道为先,慎重处理。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贵院亦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此致

xx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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