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
【报送资料】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各3份。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3)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4)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小型微型企业、长期不经营企业,可采取合并征期、调整申报期限等方式减轻纳税人负担。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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