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申请书注意事项:
1、申请仲裁的案件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受理),而且要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必须在法定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
3、如果申请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申请仲裁时应提交全体争议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在立案时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指定的时限内交付仲裁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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