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土地补偿标准为:
兴安镇土地补偿标准为:基本农田不低于5110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58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为4646元/亩-18584元/亩。高上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009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216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554元/亩至18216元/亩之间。
雁关镇、榕江镇(原金石乡外)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989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142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535元/亩至18142元/亩之间。崔老家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958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032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508元/亩至18032元/亩之间。向里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946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986元/亩;集体土地闲置地在4496元/亩至17986元/亩之间。界首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933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940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485元/亩至17940元/亩之间。白石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928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921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480元/亩至17921元/亩之间。花江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751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277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4319元/亩至17277元/亩之间。
木川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662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955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4238元/亩至16955元/亩。
榕江镇(原金石乡片区)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513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412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4103元/亩至16412元/亩。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较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征地补偿标准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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