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高小鹏妻子冯丽君的委托,并指派孙爱文律师担任被告人高小鹏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针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甘刑三中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庆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先发表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该证据未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未达到刑事证据所要求的唯一性,确定性,排他性。原审法院对于诸多案件事实未查清
1、原审法院未查清被告人高小鹏系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
2、原审法院未查清被害人致命伤是谁所为
3、存在伤害行为作为导因又引起被害人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的可能
4、被告人高小鹏具有《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表现应与核实认定:
㈠对同号室关押犯罪嫌疑人张旭成用刀片割腕自杀及时制止和举报致其自杀未果;
㈡2008年6月份,对同号关押犯罪嫌疑人王长明的反供成功检举,致其判刑四年;
㈢对同号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替人顶罪进行检举。
对于被告人的揭发检举应以核实,并根据《刑法》第68条之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高小鹏真诚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进一步降低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高小鹏亲属目前仍在积极寻求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赔偿,努力进行和解。
目前被告人高小鹏的女儿不满周岁,妻子无工作,姐姐案发后被被害人亲属的汽车撞成残疾,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尽管如此,其家人仍在力争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准备变卖房产支付赔偿,高小鹏的亲属迫切盼望能在法庭的引导下尽快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受害方亲属的谅解,
三、一二审判决有违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四、一二审判决高小鹏死刑有违中国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前列慎用死刑的政策,
中国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慎重判处死刑,及疑者不杀、杀着不疑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死刑政策。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一二审判决高小鹏死刑有违中国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前列慎用死刑的政策,
五、申诉人高小鹏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
高小鹏以往经历良好、真诚悔罪、悔罪态度好、积极向受害人赔偿,这些都是法律上规定的免于死刑的酌定情节,案发后,高小鹏在第一时间对被害人进行掐人中现场施救,同时,令其姐即刻拨打120进行了施救。进一步表明被告人真诚悔罪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
六、一二审判决高小鹏死刑受案外因素及家属以命抵命的复仇情绪的的影响。
尽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高小鹏与同案犯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分主犯从犯,但在量刑时却没有将两人同等对待、判处一样的徒刑,而是一个判死刑一个被判无期徒刑。这充分说明是死刑量刑标准不一的典型案例,折射出量刑问题。一二审判决高小鹏死刑受案外因素及家属以命抵命的复仇情绪的的影响。并未严格依照死刑适用标准。此外,法院对外的独立审判程度及内部的独立审判程度,也影响到适应死刑的标准。
死刑案件一旦错判,代价是生命,后果无法挽回。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这成为高小鹏最后的机会。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这是留下高小鹏性命的最后机会。综上所述;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高小鹏罪不应适用死刑。退一步讲亦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敬请最高法院对高小鹏不予核准死刑。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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