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规定期限。死刑复核制度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和批准的制度,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批准。死刑审查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审查程序,内容包括死刑事件的报告审查、审查和批准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
1、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尽快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存在不能会见被告人、无法阅卷、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等风险,并应当要求当事人自行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存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希望见被告人的,建议其向原一审人民法院请求许可。
3、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
4、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是否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5、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约见合议庭成员听取口头辩护意见,律师在充分陈述辩护意见后,也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10、能够会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应当:
(一)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现的,有从轻处罚的可能,并询问其有无检举、揭发。如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二)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询问是否向家属留言等,并进行人性化的安慰。
11、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应当判处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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