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担保方,在贷款业务中通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时,身为担保人的责任便是为其赔偿相应金额。
在贷款担保类型的选择上,通常会存在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两种形式,其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中对于担保责任的具体承诺条款。
1.一般保证是最为普遍见到的担保方式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当借款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其承担责任。
但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就借款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借款需求之前,作为保证人的主体有权拒绝承担该项责任。
2.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更为明确地规定了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
在此情形下,债权人(通常指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实质性的担保责任,以确保贷款权益不受损害。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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