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可以选择出钱,也可以选择非货币出资,如出房、出地、出汽车、出人力等。但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是非常普遍的情况,部分股东认为只将房屋土地、车辆等交给公司使用,未过登记户,属于出资不足行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公司设立时,只将自身的车辆、房屋等非货币出资交给公司使用而未过户的,不属于出资不足。
股东车辆未过户属未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明文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在发起设立公司时,不是所有股东都必须用资金出资的,也可以选择非货币出资,如土地、车辆等,只要公司股东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了的。
但是某些情况下,基于公司股东疏忽、误解等原因,会出现股东将自身车辆、房屋土地等财物直接交给公司使用,而没有登记过户的情形。这样的情况,有人认为股东已经出资了,但出资不足,有人认为股东还没有出资。
事实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八十四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股东以车辆出资未过户的,应属未出资,因为车辆未过户登记,就表明车辆依然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公司的财产,自然就谈不上出资是否充足的问题。
所以在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以车辆、房屋实物出资的,应该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被其它足额出资的股东追究违约责任等。要是因公司出资问题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建议尽快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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