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释义】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
【参保范围】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建国初期延续下来的传统生育保险制度。
传统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具体待遇标准,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的生育产假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的管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这种传统的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是: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由财政或者用人单位负担,具体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种是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实践中,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生育保险政策中,有15个地方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缴费人】
根据本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2005年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只有北京户口的职工才能在北京市享受生育保险,而本次调整则是把原来的北京市户口的限制取消了,要求企业将外地户籍职工仿照京籍职工的办法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生育保险由企业承担,本人无须缴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企业列“劳动保险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经营支出”。
企业仅需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是法定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个人是没有办法上社保生育保险的。但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三类人员,生育费将参照医保方式报销,按照医保的起付线标准,报销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其中,农民工不限京籍,外地户籍农民工也可按照此标准报销。不过,这三类群体的生育费用报销标准会低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且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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