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英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令程序》是仿效美国破产法第11章制定的新制度。根据英国破产法第8条第3款的规定:管理令程序允许一个陷入困境但有复苏希望的公司可以采取有别于清算的拯救程序。
德国。德国新破产法仿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在第6编中规定了重整程序。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重整要通过重整方案的制定、方案的接受及认可、方案的执行及监督来完成。德国破产法第218条规定:重整方案由债务人或债权人会议委托破产管理人提出,并交给管辖法院。在法院裁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时,债权人会议应委托财产监督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重整方案。
法国。根据《法国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1编,法国的司法重整制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观察程序。司法重整的判决一旦作出即进入观察期,在此阶段,司法管理人拟定资产经营状况报告及企业继续生存或转让的建议,法庭在其确定的观察期届满时确定重整方案或宣布进行司法清算。第二阶段是重整方案的实施阶段,包括两种方式:企业继续经营或转让。采取企业继续经营方式的应当对法人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对债务的延期清偿和债权减免作出适当安排。重整方案一般由司法管理人负责提出与实施。
日本。根据日本倒产五法,企业重整由两套并行的程序组成,也就是民事再生程序和会社更生程序,分别在《民事再生法》和《会社更生法》中加以规定。《民事再生法》自2000年4月开始实施。与会社更生程序相比,民事再生程序在处理上相对简易迅速,并且原则上是由原经营者进行继续经营,并不选任新的管理人或受托人,更注重债务人的自主决定权,实际上是对美国破产法中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的引入,更适合中小型企业再建的需要。但是2000年7月的崇光百货集团破产案发生之后,引起了有关大企业能否申请该法的争议。日本《会社更生法》的修改中,仍在争议在重整中是否采纳美国破产法中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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