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是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二是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三是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伤残140元;六级伤残12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赔偿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其计算方法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又有不同。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的标准,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因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以后所称职工月平均工资都参照该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一是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二是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费用来源
一是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是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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