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本来就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博弈,能改变博弈力量对比的一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二是消费者以及小企业本身的维权意识。
《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机构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实施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而这里的反垄断机构指的就是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局。而具体是向哪个部门提出举报呢?再看三大机构的有关规定。工商总局2009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定义了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价格垄断行为。发改委也在2010年制定了配套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从法律层面上看,消费者针对垄断行为进行维权不存在障碍。但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方式,对于一般垄断协议和行业垄断协议,一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资并购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类型,而商务部、工商局、发改委管辖范围的划分并没有细化到举报人一看就明白的程度。企业或者可以直接找工商局,普通消费者往往是选择民间监督组织消费者协会。消协每年的举报和投诉中有很多就是针对电-信和联-通“又贵服务又差”的,2005年,北京等4城市消协联合致函电-信运营商,要求退还消费者过期电-信卡内的余额。所以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中小企业,在投诉的时候都面临着“病急投医难”的困扰。
另一方面,与大企业相比,消费者以及中小企业个体力量过于弱小,且诉讼量大、成本高,即使提起诉讼,也难以取得效果。作为单一的消费者,如果因为企业垄断行为的小额损失而诉诸法律,往往消耗大量精力和时间成本,所以他们不愿意采取维权行为。企业也利用消费者不易抱团的弱点,对一些“霸王条款”无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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