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和申报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予以保密的权利;
2、要求商务部在法律规定的审查时限内完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权利;
3、要求商务部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的权利;
4、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5、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陈述自己观点、进行说明和辩解的权利;
6、根据相关规定,对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营者审查过程中实施的违法、不当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7、根据相关规定,对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反垄断申报者的义务
依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申报的义务;
2、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3、根据相关规定,保证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4、协助、配合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所必需的文件资料的义务;
5、协助、配合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所必需相关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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