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涉嫌保险欺诈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05 10:54:17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诈骗辩护是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过失协助犯罪分子诈骗保险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既可以是签售保险单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核保、查勘理赔人员,他们对每一份保险单都有承保、核保或拒保的权力,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或有关情况负有核验和询问责任,对索赔者有审查证据、保证赔偿或给付符合事实或者拒赔的责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如果协助参与保险诈骗,只能按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处理,不构成此罪。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其不认真履行承保手续或核保手续,如承保不验标的、不体检、理赔给付不到现场勘查、不核实证据、不核实被保险人签字等重要手续,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后果可能发生,但由于其不负责,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后果。如果承保核赔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手续合法,即每一个工作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发生保险诈骗案件也与保险工作人员无关。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即行为人在签售保险单或核赔(给付)时,为了收取保险费或及早结案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如工作粗心大意,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该验标的而不验标的;该体检的而不体检;该核实证据的而不核实或证据不足。致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为以后的进一步犯罪打下了基础。

对于过失协助保险诈骗罪,只有致使公私财产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情节特别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

所谓造成公私财产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如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一中涉及的工作人员,由于没有核实被保险人的签字,致使发生被保险人被害的后果,此工作人员即构成此罪。(2)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或伤亡人数虽不足上述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如利用投毒、放火、爆炸、决水等足以危机周围人的生命或财产损失的方法,通过制造假赔案件,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虽未成功,但由于其手段恶劣,亦构成此罪。

过失协助保险诈骗行为未造成上述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四)犯罪的客体,此罪侵害的是《保险法》所保护的保险保障关系,具体为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所以,它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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