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机构投诉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16 08:55:28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若需要向银保监会投诉,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应先向银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提出。投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详述投诉事件及性质、诉求、投诉人姓名及联络方法。一定要有原始资料。一般来说,口述形式或匿名投诉银保监会都不便受理2、在处理投诉的时候,银保监会对所有投诉都绝对保密,只会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向有关银行保险透露其中的细节3、收到书面投诉后,银保监会会把投诉转发有关银行保险处理,并要求银行保险迅速调查及直接回复投诉人。如果投诉事件重大,银保监会也会要求银行保险对投诉事件作出详尽解释及回应处理情况。有些也可能银保监会会直接进行现场调查,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银保监会会直接给当事人处罚4、银保监会一般不会直接介入那些只牵涉银行保险服务收费或质量、银行的商业决定或投资表现等方面一般性的投诉,但可以敦促银行迅速彻查及解决客户投诉。投诉人应清楚的是银保监会无权裁定投诉是否合理或命令银行满足投诉人要求,尤其是不能指令银行向投诉人作出赔偿。

保监会收到银行保险消费投诉怎么办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辖区内消费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费投诉转送被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三十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辖区内消费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费投诉转送被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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