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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是否属于保险欺诈?

2024-06-24 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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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投保人有高血压: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在二种情况下丧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队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则丧失。.保单成立起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二种情况满足任意一款时,你的保单都不能被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因此,投保时即时不告知。保单成立满二年后,又不幸引起肿瘤问题1: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原因;或者说投保后不幸患病,公司也照赔。同样的道理,假设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两年内引起肿瘤,由于艾滋病引起肿瘤的按近因算艾滋病,因此公司会以不如实告知,行使两年内的解除合同权(所以这种情况下建议撑到成立日两年后再看病索赔)。如果是投保后不幸患病,则之后也不能以该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问题2.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中,艾滋病已不再属于免责范围了。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带病投保能活过两年,保险公司照赔,知道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高血压,而在知道这一情况下30天内未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也需赔付。或者保险公司在保单成立时间未满二年的情况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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