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曾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其曾三次住院治疗,企图自杀被人发现后获救。有一天,陈某被发现死于其工作场所仓库内。经公安部门鉴定,陈某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死亡的,而该杀虫剂含有甲胺磷成分。据了解陈某事发前还去过医院,医生为其出具了七天的病假。市劳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为因工死亡。该公司不服,认为陈某系在工作中的自杀行为,不属于工伤。
该公司称,陈某是自杀身亡,对此公安机关已经得出结论。并且,陈某死亡当天及之前工作生活一切正常,不存在无意识服食农药或者误食农药的情况,因此被告认定陈某因工死亡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可以证实陈某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陈某确实有精神病史,并且在事发前不久又因病发到医院就诊,医生还出具了病假证明。因此,陈某在工作时间喝杀虫剂的行为当属精神病发作期间的无意识行为。并且该公司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甲胺磷,因此对陈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完全正确的。
公司明知陈某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甲胺磷系危险化学品,公司未经审批,违规储存甲胺磷,并且在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情况下,安排一名精神病人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显然未尽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使得陈某的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并直接导致他的死亡。可见,陈某的死亡与其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有关,据此可以认定,陈某系因工作原因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公司仅能证明陈某在白天的精神状态正常,不能证明陈某喝甲胺磷时精神状态正常。结合陈某的精神病史,可以推定陈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无意识的状况下喝甲胺磷的。所以不能认定陈某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
综上,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不属于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一、过失犯罪包含哪些
以下有几个《刑法》中的过失构成犯罪的小案例:过失致人死亡钱某在厂区内过磅处,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倒车时,因观察疏忽,将由东向西行走至车尾的被害人史某撞倒并碾压,导致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被告人陈某驾驶越野车,载人由景谷县城往永平镇方向行驶,与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其驾驶的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失火罪被告人石某在野外引火烧烤,因风势太大,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应当预见到野外用火可能会引发火灾,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火灾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当然,《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犯罪不止这些,但总的来说,过失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第二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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