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指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已作出的决定重新予以考虑,或重新审查处理。2、复核:法院判处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在我国指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做再一次的审核。(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审核程序叫做核准)
公安机关刑事复议程序规定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并且提供复核材料。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开展下列工作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条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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