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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