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是不能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意才能对子女的姓名进行更改。更改姓名的本人或父母、收养人需要先准备必要的材料;当事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
更改名字的程序有哪些
更改名字的程序如下:
1、变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
2、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规定的材料,派出所经过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
3、更改名字的审核结果完成后,派出所通知申请人。
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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