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小区中,共同所属部位归属于全体业主,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具备赋予决定其价值用途及运营方式的权利。
负责日常管理与服务的物业公司或专门委员会,若希望充分提升共享区域的实际效益,则必须先征求并得到业主大会的明确许可后方可进行任何有关运营活动,并且应该诚信对待业主们的知情权,有义务定期向他们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