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小区配套的会所不作为公摊面积由业主来负担,所以一般是作为独立的产权进行登记的,也就是产权是属于开发商的。而上述业主俱乐部既然能办下产权,就说明相关部门在权属的问题上已经很明确,房产证写谁就归谁。
对于业主反对会所变更用途,小区在建设规划之初,如果对会所的性质有明确规定的,且楼盘在销售广告宣传时,突出是为业主服务的功能,在购房合同里也对服务性质有明确规定的,虽然产权归开发商,但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擅自更改用途,也属于违约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全文6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