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含义是指在留置权担保中,当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债权人在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在留置权关系中,债务人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债权人时,双方都是为了履行合同。债权人往往以劳务的形式支付留置物,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是否归自己所有进行审查。根据债务人占有动产的可信性以及民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债权人对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留置权。善意取得留置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达到清偿期限;
2。债权人拥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债权人不知道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的事实,但债权人不知道的除外。动产的占有关系到债权的发生。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只强调债权人取得留置权时应当发生善意。由此可以推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后,其主观认识是否发生变化,不影响留置权的成立。而且,债权人实际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后,债权人已经开始履行或者清偿动产,并支付了相当可观的对价。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权利,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留置权如果要善意取得,还需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要求。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律师网.
全文5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