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3-03-12 08:30:46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投保人不同。“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承运人责任险”更广。

(二)保险标的不同。“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保障本车上人员即乘客,包括本车驾驶人;后者保障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驾驶人。

(三)赔偿对象不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人,即本车驾驶人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

(四)免责条款不同:承运人责任险免责条款更广泛,如地震、海啸、政府行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等等,详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五)免赔额条款不同:前者设置免赔额条款,而后者未设置免赔额约定;

(六)责任限额不同:前者责任限额分为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根据农村、城镇班线不同责任限额也不同;后者责任限额统一,且按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作为最高赔偿限额。

(七)各分项限额赔偿项目略有不同:如前者将后续治疗费放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项下,而后者则放置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

(八)责任依据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为承运人对乘客的客运合同责任。(转载自交通保险律师网)

一、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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