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关系矛盾
时间:2023-05-05 11:33:43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体现在城市化占用农村土地,及对于农民的补偿机制方面。

之所以不用补偿金额,我们觉得首先还是要理清机制设计的理念。特别要注意中国已经取得实践效果的城市占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机制和补偿理念的设计。从征地引出的矛盾来看,现实中征收集体土地,并未区分公益性还是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是征地范围难以缩小的重要原因;未充分考虑土地转性后的增值收益,对农民的征地补偿不到位,是被征地者与地方政府、开发商产生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政府的文件层级低,政策前后不衔接,是拆迁难以及恶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各地普遍存在征地公告不到位、不认真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地中缺少话语权。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土地农作物年产值的一定倍数确定的,没有体现出土地所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也没有反映出不同土地区位条件、人均耕地数量、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变化引起的土地价值变化。

土地补偿标准提高后,要防止出现另一种倾向,即村集体面对诱惑而高价违法卖地,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时机被延误、发展空间被堵塞、发展积累被移作他用。对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后的长远生计打算,要统筹考虑,如通过预留发展经营用地或经营用房、部分征地补偿款作价人股参与经营等多种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二是体现在农村农用地流转方面,这是随着农业现代化所要求的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所出现的问题。

农村农用地流转的问题,只针对现在的小农或者说农户土地经营权发生,这是必然的,但由此认为农用地流转必然会损害农民利益,这个判断不一定成立。问题一,农用地不流转,现在的小农经营还能否适应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或者说在现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小农生存下去的社会化服务和社会支撑体系是不是具备。问题二,中国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对小农究竟如何定位。这两个问题在理论界引起了持续广泛的争论,在实践中不同的农村管理部门也各有侧重。中央强调稳定农村改革的成果,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关系。

中央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策要做到四个“必须坚持”。一是必须坚持农户自愿的根本原则,确保农户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三是必须坚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四是必须坚持服务于发展现代农业,防止土地流转“非粮化”、“非农化”。基本工作是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更加注重土地承包物权登记管理。规范流转行为,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加强流转用途监管,严格经营主体准人,建立农业经营能力审查核准制度。进一步健全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效益的长效机制,健全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

农村还存在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目前各地探索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在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的基础上,以出让、租赁、转让、转租、作价人股、抵押等形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有期限地流动的行为,其中宅基地仅限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目前,已有广东、天津、湖北、河北、安徽等地以及成都市出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2010年度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通过土地整治工程新增耕地560.55万亩。2011年4月《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便车”行为。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2011年5月,国土部下发《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2012年国土部对农村小产权住房也开始密集治理,其分类处理的思路也反映出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在这一雷区的小心翼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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