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待遇审批
1、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参保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办完退休手续后,单位经办人员到机关事业处离退休管理窗口申领、填写《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后,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
3、单位经办人员报送审批表时要附下列材料:
(1)职工人事档案;
(2)退休审批手续(社保留存原件);
(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同版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6)全民合同制职工需携带养老保险手册、退休前月工资表;
4、离退休专管员受理单位报送资料后的下个月,为退休人员核算应发养老保险金标准,复核无误后,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5、单位经办人员持核定好的待遇审批表和人事档案等资料到劳动厅养老保险处审批后,再将审批表报回机关事业处离退休管理窗口。
二、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待遇审批
1、参保单位在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到机关事业处离退休管理窗口办理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相关事宜;
2、单位经办人员填好各种表格后,报送下列资料:
(1)待遇审批表;
(2)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
(3)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注销户口证明;
(5)遗属身份证明材料:单位证明、街道(社区)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3、离退休专管员核算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且复核后,领导审批签字。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审批
1、当参保人员符合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条件时,单位经办人员到离退休管理窗口领取、填报《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
2、单位经办人员报送《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时要附下列相关材料:
(1)死亡证明;(2)出国定居证明;(3)缴费人员增减变化表或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
3、在职参保人员需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缴费窗口专管员先根据“缴费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做退保处理,离退休专管员审核《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及相关资料无误后,加盖业务专用章;
4、离退休人员需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时,离退休专管员受理单位报送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及相关材料,核算帐户余额无误后,加盖业务专用章;
5、《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经复核后,领导审批签字。
四、待遇支付
1、每月1~15日(节假日顺延)为待遇支付办理时间。
2、单位经办人员持专用拨款收据、在职职工缴费凭证到离退休管理窗口办理拨款手续;
3、离退休专管员核算、汇总单位应拨款数额后,单位经办人员椐此填写专用拨款收据,加盖单位财务专用印鉴;
4、专用拨款收据经审核、复核、领导审批签字后,社保局财务处将款直接拨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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