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校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受伤害的学生可以根据实习协议向用人单位索赔,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校生进入实习单位时签订的协议明确为“劳动合同”的,其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有的省市对在校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第37条规定,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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