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季报分别是每年的4月(申报第一季度)、7月(申报二季度)、10月(申报三季度)和次年的1月份(申报四季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合伙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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