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权在民法典中如何处理
时间:2024-01-23 14:55:02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产抵押权在民法典中如何处理

民法典中规定房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抵押人持有抵押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抵押财产的房产证以及其他需要的文件等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房产抵押登记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房产抵押登记的操作流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买房抵押贷款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等;

2.受理申请

银行审查贷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公积金贷款除外。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相关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对住房贷款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三、房产抵押纠纷的诉讼时效

房产抵押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n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n  (三)海域使用权;\n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n  (六)交通运输工具;\n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n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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