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照民法典办理房产抵押权
时间:2023-12-27 14:34:46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依照民法典办理房产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办理流程是: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领证。

抵押权设立登记需要的材料为: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有哪些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为: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三、房屋抵押权怎样认定效力

房屋抵押权认定效力的方式为:

房屋系不动产,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n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n  (三)海域使用权;\n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n  (六)交通运输工具;\n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n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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