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p>一般来说,所谓“工人自愿辞职”就是指这种情况。此时,雇主无需支付工人的经济补偿。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非法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强迫劳动的”,工人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雇主应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
权利保护提示
尽管法律规定了工人辞职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的。首先,工人们应该明确指出,并非所有辞职都能得到补偿。用人单位因个人原因辞职,或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而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员工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在辞职书中列明辞职并非个人原因,并有效地为正常工作交接服务,否则,他们可能因雇主的损失而卷入诉讼
合理确定计算基数和年数
如何计算经济补偿?胡冲法官说,这涉及两个问题:年数和基数。合理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和年限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确定计算期限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6个月,工人应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如果工人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被原雇主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则工人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雇主的工作年限。如果原雇主已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则新雇主不再计算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按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支付。“这是确定年龄的基本方法
其次,确定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为平均工资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合同终止前12个月工人的第n份工资。工资包括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职工的下列劳动收入不在经济补偿基数范围内:社会保险和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根据规定,在实践中,各种劳动报酬和其他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收入,如创新奖、稿费、讲座费、翻译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人的月工资高于雇主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该地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年。这是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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