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如何确定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它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将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
二、相关仲裁委员会管辖
除了上述的管辖原则,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三、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主要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规进行确定。
2.从争议主体上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争议,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的争议,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的争议。
3.从争议内容上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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