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的取得与消灭
时间:2023-04-27 09:00:17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典权的取得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出典人,即不动产的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典权人在取得典物之后,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典权可以通过回赎、找贴、绝卖等行为而消灭。

典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包括依典权的设定取得和依典权的让与取得。依设定取得典权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设定典权的协议而成立典权;依让与取得典权是指典权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该他人因此让与行为而取得典权。典权取得的另一种方式为基于其他事实的取得,主要为基于继承而取得典权。

二、典权的消灭

1、回赎

典权因出典人回赎典物而消灭。出典人的回赎权并不是永久的,出典人只在回赎权期限内有权回赎典物。设定典权时双方约定典期的,典期届满出典人可依约定回赎典物,即回赎权期限开始于典期届满时。双方约定典期并规定逾期不赎为绝卖的,若出典人逾期未赎,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双方约定典期但未规定逾期不赎为绝卖的,我国司法实践认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经过10年仍未回赎的,回赎权消灭,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未约定典期的典权,出典人可随时回赎典物。为了防止所有权的权能永久分离而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典后经过30年不赎的,回赎权消灭。

回赎权的主体为典物的所有人。典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由原出典人行使回赎权。典权存续期内典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回赎权一并发生转移。

回赎权尽管是出典人的一项形成权,权利的行使无须经典权人的同意,但回赎以返还原典价为要件。仅有回赎的意思表示而无原典价的返还,不发生回赎的法律效力。

2、找贴

由于典权是一项限制物权,因此双方约定的典价都低于典物的买卖价格。典权的存续期限内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当时的买卖价格与典价之间的差额,从而消灭典权,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此为找贴。找贴实质上是出典人与典权人的买卖合同,合同一经履行典权即消灭。因此,找贴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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