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但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可以兼任经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兼任公司经理。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