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战略
时间:2024-01-05 14:17:13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了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收集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如果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收货人应主动召回,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否则,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确保进境粮食安全,需采取措施。

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建立了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信息来源包括五个方面。这些信息包括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进出境粮食贸易、储存、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疫情监测、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和来自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另外,根据提供的信息,如果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已经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者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进境粮食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发生,做好召回记录,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如果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

因此,针对进境粮食安全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其安全。

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我们可以及时获得进出境粮食的质量安全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贸易、储存、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疫情监测和风险监控中的发现,以及来自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的反馈。如果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收货人应主动召回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否则将面临责令召回的通知。为确保进境粮食安全,我们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潜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六条 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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