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和代理的关系
行纪合同和代理的关系: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代理处理相关事项所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形式有哪几种
委托代理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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