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公民李某委托该市新**画廊购买某著名画家张某的一幅题为“春色”的获奖油画作品,价值50万元。双方于1999年12月25日订立了委托合同,约定分二期付款。合同签定以后,李某便向画廊汇去25万元。2000年1月,画廊经理程某与画家张某达成一份书面购画协议,购买正在画廊展出的“春色”油画,价值40万元,合同订立以后,画廊向张某交付5万元订金。2000年5月,因画廊经理程某涉嫌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有三位债权人同时起诉该画廊,画家张某得知该情况后,遂派人前往程某家中取回其油画,并提出立即退还5万元定金。李某得知该情况后,在法院起诉画廊,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25万元购画款,并且同时起诉画家张某,要求其返还“春色”油画。
律师回答:
本案不应适用间接代理,原告李某也不能行使油画所有权及合同介入权。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披露义务,是指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因为第三人或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履行义务,则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或第三人披露造成其违约的第三人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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