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时间:2023-09-22 05:00:50 2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的区别:

1.概念不同。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2.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均可作为被代理人;但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违法代理被代理人要承担责任吗

代理人违法代理被代理人不一定要承担责,代理人违法代理被代理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

1.代理事项违法,但代理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事项违法的,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事项不违法,但代理人实施违法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违法行为,或知道后反对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

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承认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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