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6-18 16:26:41 3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指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指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是: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在1991年我国已经取消了指定代理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人只有两种: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二、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区别是什么?

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区别是包括以下的几点: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三、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与范围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有: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会对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力和利益,也是为了给当事人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一些专业化的帮助,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正当的权利义务不受侵害,也可以在民事调节时起到很好的催化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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