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树峰抢劫案
时间:2023-06-11 12:30:13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潮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潮南法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树峰,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惠来县仙庵镇京陇管区京西城西新村十七直巷26号。因本案于2005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汉宣,广东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南检刑诉[2006]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树峰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大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树峰及辩护人林汉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胡树峰携带西瓜刀窜至本市潮南区陈店镇南钟天酒店附近,雇乘粤VR1551出租车,并叫司机王义涛载其往峡山华南广场。当车开至陈店镇与司马浦镇交界的林兜桥处时,被告人胡树峰持刀对王义涛实施抢劫,过程中出租车失去方向撞向公路边的电线杆。被告人胡树峰打开车门跳车摔伤在地,王义涛因撞车也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王义涛的陈述,证人朱秋忠、袁坤德、林丽君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胡树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胡树峰对指控其抢劫的事实作了供认,但辩解抢劫时没有将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树峰没有从被害人处抢到钱,被害人只是构成轻伤,被告人胡树峰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属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胡树峰携带作案工具西瓜刀在潮南区陈店镇南钟天酒店附近,雇乘王义涛驾驶的车牌号为粤VR1551出租车往峡山华南广场,当车行驶至陈店镇与司马浦镇交界的林兜桥处,被告人胡树峰持刀威胁被害人王义涛拿钱出来,见王没有停车,被告人胡树峰揪拉方向盘,致出租车失控撞向公路边的电线杆,被告人胡树峰打开车门跳车而受伤,被害人王义涛也因撞车受伤,随后,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分别将被害人王义涛及被告人胡树峰送医院抢救监护治疗。经法医鉴定,王义涛受伤致脾挫伤、右膑骨粉碎性骨折,治疗后恢复良好,右膝关节未致严重活动障碍,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义涛陈述证实:2005年9月8日凌晨,他驾驶车牌号为粤VR1551出租车在广汕公路陈店南钟天酒店附近,载1名身着武警制服的人往峡山。当车驶至陈店镇与司马浦交界的一座桥处,坐于司机副座位上的乘车人从身上拿出1把西瓜刀架在他头上,他问其“要干吗”?那人就说什么都要,并叫停车,还动手揪方向盘,受其影响出租车失去控制,冲撞向路边,他受伤昏过去,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2、证人朱秋忠证言证实:2005年9月8日凌晨,他在家睡觉时听到公路上“砰”一声巨响,他开门出来看,见邻居朱初光门前有1辆红色出租车,车头碰撞成凹陷,出租车也调转了方向,司机浑身是血,听司机说坐车的人持刀要抢劫,并叫司机停车,司机没有停车,坐车的人用手拉方向盘,然后开车门跳车,因受影响,出租车撞到公路边的电线杆后又冲向朱初光的楼房水泥柱。见此情况,他马上回家拿来手电筒,在草地中见穿着武警军装的男青年身上流血,伤势不轻,他立即向村治保会及派出所报案,后公安民警及120救护车来到,将两人送医院抢救。

3、证人袁坤德、林丽君证言证实:2005年8月10日前后,胡树峰经人介绍到其芳城园丝花厂打工,至同年9月6日辞工。在此期间,他们见胡树峰经常穿着武警军装,袁坤德还陈述厂长对他说,出租屋的工人反映胡树峰购买1把刀。

4、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义涛因被抢劫受伤致脾挫伤、右膑骨粉碎性骨折,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后恢复良好,右膝关节未致严重活动障碍,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5、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刑事技术中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05年9月8日10时20分至11时25分,该队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提取西瓜刀1把、拖鞋1双,拍摄现场相片1套,并经被告人胡树峰辨认无误。

6、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5年9月8日扣押胡树峰草绿色警裤1条、短袖武警5302上衣1件、肩章1副、CAPF裤带1条、身份证1张、义务兵退出现役证1本。

7、汕头市公安局司马浦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证明证实:2005年9月8日凌晨,该所接朱秋忠报称在溪美朱林兜桥路段发生1宗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受害者均受伤。该所接报后即派民警前往处警,将伤者送往和平大峰医院抢救治疗,后将嫌疑人胡树峰转至司马浦卫生院监护治疗。

8、被告人胡树峰原供述证实其持刀对被害人王义涛实施抢劫的事实。

9、惠来县公安局望前边防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胡树峰于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惠来县仙庵镇京陇管区京西城西新村十七直巷26号。

基于上述采信的证据,被告人胡树峰提出没有将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胡树峰持刀抢劫的事实存在,至于其是否将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虽认定的证据不足,但不影响其抢劫罪的构成。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树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械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树峰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树峰没有抢到钱,被害人只是构成轻伤,是犯罪未遂,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树峰虽未抢到钱,但由于被告人胡树峰的行为使出租车失控撞向公路边的电线杆,造成被害人致轻伤,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提出被告人胡树峰是初犯缺乏依据,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据此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提出其认罪态度好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树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2日起至2008年9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统才

审判员林美珠

审判员郑伟贤

二○○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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