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分别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权利和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且该说明要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情形;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法定其他义务。
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情况有哪些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如下: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对方造成人身伤害;
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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