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刑诉法》126条规定4种情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由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第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然而,在实践中将延期审理的理由几乎全部归结为疑难、复杂案件、向领导汇报、补充证据、做调解工作等等,不严谨、不规范,随意性较大。有时一个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被说成疑难、复杂案件,一个并不具备延期审理条件的案件,而非要延期审理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实践中,很多法院申请延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有的在超了一二个月甚至几个月才报批;有的在装订卷宗时发现材料不够才报批;有的在案件评查时发现没有延期手续才报批等等。《规定》第八条规定,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实践中,很多法院没有报送相关审批手续,如立案审批表、本院院长决定延期审批表、延长审限的理由说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决定书等等,使上级法院无法全面审查审限情况。提出延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并不将案件卷宗随同申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只是简单的报告和审批表,报告也没能反映出案件究竟延期审理的理由是否属于《刑诉法》规定的情形。高级人民法院并不了解和掌握,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只有申请法院案件承办人的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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