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时间:2023-06-06 14:20:29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除审理上述第一审行政案件外,还要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及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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