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免责要哪些条件
时间:2023-03-23 20:52:14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免除合同一方的某些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对方有义务遵守法律认可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就是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订好的条款,而且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

2、拟定格式条款的出租人有义务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提示承租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他的责任条款,或者在订约的时候向承租人说明存在这个免责条款。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解释,出租人也有义务解释,否则该免责条款很有可能无效。

一、合同中免责条款怎样是有效的

免责条款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比如,只能提供指定商家的货物或者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比如,钱已离柜,概不负责。在一般情况下,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制责任条款更加严格,但总的来说都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如果非意思真实的表示,是由一方强加到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就没有自由可言了。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后才可以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都不接受免责条款,是无法订立合同的。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免责条款要能保障合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损害,否则是无效的。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这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如果不能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加重甚至是剥夺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属于无效。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说明义务。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一般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对内容事先不知,有的即使是知道了也不明白是表达什么意思,因此提供者必须做说明。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四)在订立格式条款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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