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合同要写哪些必备条款
时间:2023-06-12 09:11:48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租赁房屋合同要写哪些必备条款

1、房屋租赁协议需要写上的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

(2)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即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

(4)租赁期限,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更名手续;

(5)租金及交付方法,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2、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二、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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