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房屋合同要写哪些必备条款
1、房屋租赁协议需要写上的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
(2)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即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
(4)租赁期限,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更名手续;
(5)租金及交付方法,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2、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二、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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